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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时间:2025-03-04   作者: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7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3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812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12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8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12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8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2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1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2012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注:《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3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