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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放宽毕业生城市落户政策 鼓励灵活就业
来源:     时间:2008-01-27     浏览次数:

济南、青岛及其他设区城市取消落户限制,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为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就业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日前,山东省政府发出通知,放宽高校毕业生城市落户政策。

2007年山东预计接收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38万人,比上年增加10.1万人,增幅达36.2%。为此,山东提出,制定并细化相关政策,确保2007年毕业生就业率基本稳定,并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

山东提出,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就业的政策。济南、青岛及其他设区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就业地落户,并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有固定场所、有一定数量员工、年度接收毕业生5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在单位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省内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回原籍落户。

山东还提出,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今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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