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和《国家语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语函〔2008〕20号)精神,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积极开展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创建工作。在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评审、推荐的基础上,经教育部和国家语委审批,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被授予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
多年来,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普及、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不断提高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为推进素质教育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这次被授予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是对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充分肯定。获得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既是一种荣誉,也是一个契机,更是一种压力。学校将认真总结、推广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经验,一如既往地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将语言文字工作与深化素质教育、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紧密结合,不断提高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不断提升学校的文化品位,切实发挥好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作用,为语言文字规范化事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