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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

鲁教外函(2008)31号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事厅

关于做好2008年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我省2008年度省政府自筹经费计划资助出国留学人员60人年。为做好本年度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重点资助:能源、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高科技农业、医药、金融、财会、经贸、法律、现代管理等专业领域;重点支持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以及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产学研结合项目等领域的专家学者。

二、申请人需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山东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应为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学历者应工作5年或5年以上,硕士以上学历者应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三)一般应为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获得者,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贡献突出。(四)申请人员应具有较好外语基础。录取的资助人员在出国前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标准;托福成绩550分以上;雅思成绩6.0分以上;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或工作超过1年;经过山东省外语培训中心安排的专门培训并参加BFT考试(高级),成绩合格。(五)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身心健康。(六)曾获得国家公派出国或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满5年,方可再次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多个资助出国培训、留学项目。

三、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山东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申请书及填写好的电子版;(二)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三)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复印件;(四)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五)体检表原件;(六)山东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表;上述材料除体检表外均一式2份,A4纸版面,其中1至5项按顺序左侧装订,第6项不装订。申请书及单位推荐意见表可从山东教育厅网站(www.sdpec.edu.cn)和山东省人事厅网站(www.sdrs.gov.cn)下载使用。

四、请各单位对申请人所填表格内容严格审查把关,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认真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如果发现上报的申请材料有虚假信息,将取消申请人出国留学资格并暂停申请人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的选派资格。各市非教育系统申报人员,申请材料应经所在市人事局审核盖章;省属非教育系统申报人员,申请材料应经省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五、省教育厅外事处、省人事厅人才开发流动处分别受理全省教育系统、非教育系统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的申报工作。请各单位集中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统一上报,不接受个人申报。每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5人。

六、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收费标准,申报人员每人交纳报名费、专家评审费500元。

七、受理时间:2008年11月17日至11月21日

联系电话:省教育厅外事处:(0531)81916580;

省人事厅人才开发流动处:(0531)86062146。

附件:1.山东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申请书 2.山东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表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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