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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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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校区商铺进行公开租赁经营的公告
来源:学校办公室     时间:2010-12-20     浏览次数:

新校区建设即将竣工,2011年元月,学校将全部迁往新校区教学、办公。为了搞好商业服务工作,为师生的学习、生活提供后勤服务保障,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新校区后勤服务楼一层的部分房间作为商业用房向在职教职工公开租赁经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用房地址及用途

后勤服务楼一楼:12113、12115、12117、12119商铺建筑面积为378平方米;12121、12123、12125、12127商铺建筑面积为392平方米,这两组商铺可经营日用百货、副食品、日化、笔墨纸张、五金等,由两个租赁人分别租赁经营。

二、租赁条件与经营方式

1.凡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租赁,租赁者须与学校签订租赁协议,同时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租赁经营期间参加年度考核,档案工资、工龄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学校为租赁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向有关部门缴纳的项目。

2.租赁者根据协议书约定享有经营管理权和租赁受益权。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租赁者保证合法经营,自觉接受学校和社会监督。

4.租赁方须按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禁止超范围经营,增加项目必须经学校批准;禁止转包,发现有转包者,取消其租赁资格。

5.两个以上相同经营范围的商铺,租赁者只能租赁其中一个。

三、租赁期限

1. 租赁期限三年,从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

2. 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提前终止租赁协议,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四、租赁费及缴纳

1.12113、12115、12117、12119作为连号商铺(建筑面积为37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366.6平方米)整体使用,起租价为6.5万元;12121、12123、12125、12127作为连号商铺(建筑面积为392平方米,使用面积为380.2平方米)整体使用,起租价为7万元。报名者在全校范围内公开竞价,价高者中标。

2.在签订租赁协议时,租赁者首次向学校缴纳三年租赁费总额的25%,其后租赁费每半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租赁费总额的15%,分别在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前缴纳。

3.在租赁经营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取暖费和燃气费由租赁方自付。

五、经营证照

1.中标后必须办理经营执照,经营证照齐全方可开业。

2.经营证照的办理、年检及相关费用由租赁者负责。

六、租赁经营保证金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租赁者向学校缴纳租赁费总额10%的租赁经营保证金,租赁协议到期租赁方无违约,学校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

七、报名

1.有租赁意向者,即日起至2010年12月16日下午5:00,到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报名,填写报名表格。咨询电话:8075553。

2.报名时需交纳2万元租赁意向金。签订租赁协议后,租赁意向金转为租赁保证金。未能达成租赁协议,学校全额无息退还租赁意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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