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直属科,各系部: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报销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通知》(鲁财行[2015]2号)要求,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所有费用一律个人承担,自2015年1月起,学校不再报销任何费用。学校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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