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系部:
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为了加强专业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对《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予以公布。请各部门按照学校的要求,积极支持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5月8日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与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推进教学改革,发挥专家、教授在教学管理中的作用,学校设置立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指委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在临沂校区和济南校区分别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各自负责临沂校区和济南校区的相关事务。其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等均参照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教指委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和要求,在对学校教学工作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学校相关的职能部门以及各系部所提交的与人才培养有关的各项报告和方案进行指导和审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教指委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认真履行职责,甘于奉献,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二)对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有较高的研究水平,教学第一线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各系部、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学校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教授;
(三)愿意为教学奉献智慧和热情,积极投身教学工作;
(四)具有大局观,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的教学工作。
第五条教指委委员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学校领导;
(二)教学一线的专家、教授;
(三)与教学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四)行业企业专家。
教指委的组成应当充分考虑专业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六条教指委设主任1名,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2-4名,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和相关专家担任;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教指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指委主任同意,可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承担工作的;
(三)委员以职务身份参加教指委工作,其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教指委可设立临时职能工作小组,其成员不限于教指委委员,可邀请校内行政职能部门人员、教学单位人员及校外专家参加职能工作小组。
第九条设立教指委办公室,挂靠教务处,是教指委的常设工作机构。教务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秘书及工作人员另设。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教指委对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审议,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指导和审议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三)指导和审议教师使用、培养和发展规划;
(四)审议课程建设、师资培养、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有关规划、方案;
(五)审议人才培养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等;
(六)对学校的专业设置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教指委要及时召开会议,对具体工作进行调研、指导、审议和监督。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学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二条教指委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