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系部:
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为了加强专业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学校对《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章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作废。请各单位积极支持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5月8日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发扬学术民主,规范学术管理,充分发挥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在临沂校区和济南校区分别设立学术委员会,各自负责临沂校区和济南校区的相关学术事务。其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等均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履行职责,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和学术规范,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21-3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定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不占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除特定事项外,特邀委员不参与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设主任1人、秘书1人及成员数人。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不同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换届时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向学术委员会咨询,征求意见。
(一)学科专业设置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的设置方案,学科建设方案,学术团队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学术方面的标准或评价办法;
(五)学术道德规范、学风建设规定和学术规则制定;
(六)学校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条学校有关对学术水平的评价,应由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等;
(二)校级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与选拔培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主任委员提议,由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特殊议题可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从委员中抽取部分人员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