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6.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