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保证学校对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在校学生不同意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向申诉委员会提出意见和请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各系部党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教务处、团委、监察审计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相关人员,教师、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常务委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从申诉学生所在系部之外的系部选定。申诉学生所属系部选派一名代表参加,可参与讨论,但无表决权。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必须为单数。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诉范围及要求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
(一)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
(二)退学处理决定;
(三)对学生违规、违纪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第八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附有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逾期不受理。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申诉人签名。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范围、相关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人资格、申诉期限等受理条件要求的,或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全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材料补齐后重新计算申诉日期,超过7个工作日仍未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诉人放弃申诉。
(三)同一事件重复申诉或已经放弃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复查
第十二条 在查询或现场调查基础上,申诉处理委员会以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为依据,原则上采取会议形式复查,对所作出的复查决定,赞成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一)学校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规章制度不当,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复查决定送达方式以直接送交学生为主;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由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